病假工資按60%計算支付是合法的嗎? 2018-08-07 16:22:24 作者:admin33669 了解更多
病假工資如何計算一直都是企業、HR和員工都非常關注的問題。我們從以下關于病假工資的勞動糾紛案例中學習病假工資究竟該如何計算。
【案例背景】
員工程某2008年1月進入上海某咨詢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作,擔任咨詢顧問一職,最后一份勞動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2009年該公司制定員工手冊,明確規定病假工資統一按照40%的比例扣除,也就是說員工病假工資按照60%進行計算支付。
程某簽收了該員工手冊。2011年期間,程某總共請了4個半天病假,公司按照40%的比例進行扣除。2013年4月程某以單位拖欠病假工資為由離職,后申請仲裁要求支付病假工資差額總計320元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8萬元。
【案例分析】
1995年《勞動法》中未規定病假工資如何發放,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則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國家層面僅規定了病假工資的底線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但具體支付比例并未規定,目前全圍各省市對病假工資的規定差異較大,如上海市、浙江省、重慶市、黑龍江省、山東省、東省、深圳市等地均規定了具體比例。而全國多數地區由用人單位自行制定政策,但病假待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具體各個地方病假工資如何計算的規定請移步: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本案因發生在上海,根據上海市相關政策,程某的工作年限超過兩年,休病假時應按照70%的比例支付病假工資,該公司按照60%的比例支付與相關規定不符,應補足差額。最終仲裁委支持了程某病假工資差額訴請,但考慮到病假工資差額較低并不影響雙方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程某的經濟補償金請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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